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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原材料采购项目公开询价公告  所属行业: 稀土 
编    号:   所属地区: 永州 
招标类别:   截止时间: 2023/9/8 

原材料采购项目公开询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3/9/7 11:45:38      阅读:699 次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原材料采购项目公开询价公告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稀(湖南)或公司)现对硫酸铵、碳酸氢铵、盐酸采购进行公开询价,现诚邀竞标人前来参加竞标活动。

一、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原材料(硫酸铵、碳酸氢铵、盐酸)采购项目。

2、产品信息: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要求

产品指标

单位

标段1

标段2

备注

1

硫酸铵

湘钢、武钢

巴陵石化、

金盛兰

1、一等品((N)含量,%>21)

2、产品必须符合 GB535-1995GB535-1995XG1-2003《硫酸铵》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相关国家标准

3F200mg/kg,重金属等杂质符合工业级硫酸铵标准。

1050

1050

总共2100吨,划分为两标段。(矿山用)

2

碳酸

氢铵

金牛、登瑞

天沅、华强

1、一等品(氮(N)含量,%17.1);

2、产品必须符合GB2001—3559国家标准;

3F200mg/kg

900

 

900

总共1800吨,划分为两标段。(矿山用)

3

盐酸

/

含量≥31%CH+10mol/L);比重≥1.15g/mLCaO5ug/mlFe2O33ug/mlSiO220ug/mlSO42-50ug/mlF-1ug/ml

1100

1100

总共2200吨,划分为两标段。(分离厂用)

3、送货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矿山)和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分离厂)。

二、采购内容

1、采购内容:硫酸铵、碳酸氢铵、盐酸

2、采购供货期限要求:1个月

3、质量要求:

硫酸铵、碳酸氢铵产品质量除满足本采购需求书的国标要求外,应满足外观颜色须为白色结晶,F离子≤200mg/kg,重金属等杂质符合工业级标准。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且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投标人可为生产厂家或贸易商(投标人为贸易商的,提供至少一家生产厂家经销委托书),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完成硫酸铵、碳酸氢铵、盐酸合同量供货)。

2、投标人在近3年内(20208-20238月)至少具备在1个月内有1笔硫酸铵、碳酸氢铵、盐酸合同销售量≥500吨。提供业绩合同或业主证明文件,文件须加盖业主单位及投标人公章,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并提供业绩合同原件备查。

3、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禁止投标的单位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评标方法等

1、硫酸铵、碳酸氢铵、盐酸为3个独立标段,每个项目以竞价的方式最终确定报价最低和次低的2名投标单位作为中标人,并以最低价格作为每个采购项目统一的结算基准价,分别与2名中标人签订合同。如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况,甲方将增加一轮询价程序,投标人此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价格。

2、硫酸铵、碳酸氢铵送至永州市江华县河路口镇,甲方负责转运和卸车费用。

五、价款结算和支付

1、硫酸铵、碳酸氢铵中标方中标后需据合同约定向招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盐酸中标方中标后需据合同约定向招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2、招标方收到中标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硫酸铵、碳酸氢铵税率9%,盐酸税率13%);

3、本项目无预付款;

4、在所有货物到达招标方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后,招标方在10个工作日内,凭中标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中标方支付相应货款;

5、中标方若在不能按期供应货物,公司不予结算,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打入公司物资供应黑名单。

六、 投标文件组成(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公司营业执照、资质、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公司相关业绩(投标方提前提供上述资料盖章电子版供公司审查)。

七、投标保证金

投标方须在202398830分之前向甲方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中标转为履约保证金,没有中标的次日无息退回,若中标人在3个工作日不与招标企业订立合同的,视为放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公司另行研究确定供应商。

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转账时请写明“中稀湖南稀土原材料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硫酸铵、碳酸氢铵投标保证金接收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

账号:4300 15800 7105 988 8888

名称: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盐酸投标保证金接收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 

账号: 4305 0171 7508 0000 0535

名称: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八、其他

1、报名截止时间:202398日上午830分;

竞谈时间:202398日上午9点。

2、询价及递交报价文件地点: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金牛大道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或企业公共监督邮箱。

3、投标人采取现场+视频参与投标。

4、所有报名投标单位须均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同时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对公告等相关内容有任何异议,请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公司会酌情答疑澄清;逾期提出均视为无效。

5、联系人1:何小姐 联系电话:13739003960

联系人2:李先生 联系电话:17328215501

监督部门: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党群工作及纪检部,联系电话:0746-2563982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202396

 

 

 

 

 

 

 

 

 

 

九、合同

 

原材料(硫酸铵、碳酸氢铵)采购合同

 

甲方: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江华县河路口镇                                               

乙方: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采购硫酸铵、碳酸氢铵项目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订购下列产品:

序号

货物名称

产品指标

单位

数量(吨)

单价

(元/吨)

合计

(元)

1

硫酸铵

1、一等品((N)含量,%>21)

2、产品必须符合 GB535-1995GB535-1995XG1-2003《硫酸铵》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相关国家标准

3F200mg/kg,重金属等杂质符合工业级硫酸铵标准。

4、品牌要求湘钢、武钢、巴陵石化、

金盛兰

 

 

 

2

碳酸

氢铵

1、一等品(氮(N)含量,%17.1);

2、产品必须符合GB/T3559-2001国家标准;

3F200mg/kg

4、品牌要求金牛、登瑞、天沅、华强

 

 

 

合计

 

 

 

总计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注:价格均为含运杂费、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税率9%;增值税税额为      元。

2. 交货期:2023      -2023     

3. 交货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河路口镇,交货地点的卸货由甲方负责。

4. 产品包装:

4.1 按国家、行业标准包装,同时须有利于产品使用、仓储、物流。

4.2 包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不另计付。

4.3 乙方应使用适合运输和搬运的包装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合同货物安全到达甲方指定现场。

5.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过磅重量与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袋上标定重量总和(合同约定数量)偏差未超出千分之三的,以包装上标定重量之总和为准。过磅重量少于约定重量的偏差超过千分之三的甲方可全部拒绝收货或据实结算;

6. 货到交货地点后,双方对货物的型号、数量进行共同验收。

7. 质量要求:

7.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废、杂料掺和,一经发现并检验证实以次充好,产品无条件退回,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罚款5000/次,连续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2 交货时随货提供检测报告或合格证书原件。

8. 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合同第7条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验收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取样到权威部门进行检验)。在所有货物的验收过程中,甲方有权打开包装对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和重量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如质量不能满足本合同第7条标准要求,甲方可要求退货或更换货物,乙方须负责退货、换货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和由此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经检验,产品如合格,检验费用甲方承担;如不合格,检验费用乙方承担)

9.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采用现金转账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五天内转至甲方账户;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无息)

10. 付款方式:

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银行转账付款。

11. 结算方式、时间: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实收合格货物数量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进行结付;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货款给乙方。

12. 违约责任:

12.1 乙方不能按期如数供应货物,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2.2 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更换合格货物的交货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延迟交货的,乙方依照本合同第12条第12.1款承担违约责任。

12.3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按未付款项的1‰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往来函件、技术协议、报价文件、服务承诺等不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发生冲突则以本合同签订的条款为准。

14.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15. 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字部分,无正文)

      方: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辅材料(盐酸)采购合同

                                      

甲方: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盐酸)采购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 甲方向乙方订购下列产品:

序号

品名

含量

数量(t

单价(/t)

总价()

备注

1

工业合成盐酸

 

 

 

 

 

2

合计

 

 

 

 

 

1、合同含税总价为:¥ ,(大写):        

其中不含税总价为:¥    ,(大写):     

税费为:¥    ,(大写):              

2、以上价格含增值税(税率为13%)、运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

3、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单价不调整,数量以实际甲方过磅重量及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2.质量标准要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盐酸须符合GB/T 320-2006HG/2778-2020等标准。盐酸外观为无色透明液体,CH+10mol/L;比重≥1.15g/mLCaO5ug/mlFe2O33ug/mlSiO220ug/mlSO42-50ug/ml;F-1ug/ml

3.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收到甲方发货通知后30天内完成供货。

4.交货地点: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金牛大道(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点。  

5运输方式:使用槽罐汽车运输(汽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货物发货当日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发货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发货日期以及预计到达日等。

6.交货时间、地点与风险承担

6.1交货时间:乙方于合同生效后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如果甲方要求变更交货数量、时间和地点,提前7日通知乙方后可无责变更。

6.2 乙方交货时,应按甲方要求随货提供货物相关的质检资料(如出货检验报告、材质证明等)和送货单等,并保证提交的资料完整、清晰和准确。

6.3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货物的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甲方。

7.验收

7.1货到交货地点后,双方对货物的重量、数量进行共同验收。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1)若发现货物外观瑕疵、资料不足、数量不足或其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问题,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或补全,乙方逾期更换或补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2)若乙方交付的货物数量超过合同数量,对于超出的部分,甲方可选择退回或按合同价格接收。甲方选择退回的,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2 甲方应在乙方货物到厂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本合同第 8条约定处理。

7.3 双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可提交至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由检测结果不利方承担。

7.4 甲方在外观检测及验收时未发现的问题,不影响甲方日后就乙方货物质量等瑕疵或缺陷向乙方主张损害赔偿等的权利。

8.不合格品的处置

8.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1)拒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拒收通知后5日内取回不合格货物,超过5日未取回的,按日计算场地占用费400/日,超过15日仍未取回的,视为乙方放弃该批货物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场地占用费。

(2)调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调换通知后的5日内给予如数调换,乙方未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更换的,该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视为未交付。

(3)特别采用。甲方决定特别采用的,特采货物甲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理,具体折扣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8.2 甲方在乙方货物上线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由于乙方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半成品、成品不良的,因此发生的筛选、返工、报废所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由于乙方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客户货物不良的,甲方及甲方客户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筛选、维修、报废、运输、出差、客户索赔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3)如果甲方之客户将货物销售给最终用户后,发现乙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市场返工、退货的,甲方因此而被客户要求赔偿时,该全部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8.3如甲方发现乙方把退回不合格品(或其它同类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或整批不合格品再次送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批货物价值的20%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8.4本合同解除、甲方拒收、退货或者特别采用的,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解除、拒收、退货或特别采用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将甲方对应的全部已付货款或差额退还给甲方。

9. 开票方式:

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完成全部货物验收需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银行转账付款,发票清单需与合同清单一一对应。

10. 付款条件:

10.1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税率13%,由于乙方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进行银行转账付款。

10.2在所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取样检验合格后,甲方于次月25日前,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合格到货产品的全部货款。

11.违约责任:

11.1乙方延期交货的,每日按延期交货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延期交货金额的10%。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2甲方延期付款的,每日按延期付款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延期付款金额的10%。但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甲方延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1.3因乙方原因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通过诉讼维权的合理开支(包含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应由乙方承担。

12.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投标文件、往来函件、技术协议、报价文件、服务承诺等不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发生冲突则以本合同签订的条款为准。

1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须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未经乙方特别授权,乙方人员无权在本合同以外就变更价格、付款条件或增加其他义务另行与甲方签协议或作出承诺,否则无效。

14.甲方不对乙方提供的货物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负责, 如因乙方提供货物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5. 保密协议

15.1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披露方同意,不得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5.2本合同无论何等原因被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失效、未生效、撤销、终止、解除、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或未能实际履行,关于本条保密的规定应具有独立性,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16.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和风暴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同时,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尽快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向对方承担未通知或未采取措施而引起的损失。

17.通讯

各方确认本合同签署页所述地址和通讯信息适用于双方全部交易履行期间,以及一旦发生争议进入诉讼、仲裁、政府调查等司法行政的各阶段程序。若一方变更其联系人、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原通知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18.争议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和因解决争议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19.其他约定:

19.1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前所造成的安全及环保事件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9.2 履约保证金:盐酸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采用现金转账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五天内转至甲方账户;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无)                                      

20.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单位名称(章):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金牛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斌

法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0746-2636126   传真:0746-263612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 

账号: 4305 0171 7508 0000 0535

税号: 91431129790302248X

签订日期: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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