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二车间稀土母液处理一体化系统设备(含安装调试) 竞争性谈判文件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稀湖南或公司)现对公司江华稀土矿二工区稀土母液处理一体化膜过滤设备采购(含安装调试)进行公开询价,现诚邀竞标人前来参加竞标活动。 一、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中稀湖南江华稀土矿二工区一体化稀土母液处理膜过滤设备采购(含安装调试)项目。 2、项目内容:一体化稀土母液处理膜过滤设备1套。中标方负责完成方案、设计、制作、运输、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 4、建设地点: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河路口镇。 二、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一体化稀土母液处理膜过滤设备1套。成套设备(撬装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整体负责自一体化处理设备进水口至设备浓水出口、产水出口范围内系统的规划和负责本系统的核心工艺组成,负责界区内的工艺设备、管道、仪表界区和电气界区内的详细设计。2)原水进水接口:以成套设备进水口法兰为界,招标方将砂滤产水接至进水法兰入口;3)RO浓水排放:以RO浓水排法兰为界,招标方负责接管至浓水池;RO产水排放:以RO产水排法兰为界,招标方负责接管至产水排放点。4)负责成套设备内工艺设备、管路、电缆、电气系统、控制系统等供货及施工、单机及联动调试;5)负责整体工艺调试及性能考核、验收工作。中标方负责完成设备生产到货(含装卸、运输等)、安装(含设备配件及随机耗材)调试、验收合格、质保期内的保修等。 2、供货期要求:60个日历天(完成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具备验收条件)。 3、质量及技术要求: (1)所供设备、配件及随机耗材的性能、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设备同时须满足用户需求书相关规定要求。 (2)所供设备、配件及随机耗材是原装、全新、安全、完整未拆封、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正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和用户需求书规定的质量、性能、技术规范等的要求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随机软件为原装正版,并应提供设备的相应技术参数、外形尺寸、说明资料及彩页宣传资料等。 (3)配备保安过滤器:一用一备并联。高压管道部分采用316不锈钢材料。 (4)自动化程度高,无人值守;配备进水、产水氨氮自动检测仪,电导检测仪,压力自动检测; (5)水泵及大功率设备加装变频器,采用变频控制。 (6)水泵品牌为国内一线品牌(如东方泵业、南方泵业、凯泉泵业),电气设备及元件品牌为国内或国外一线品牌,膜芯品牌为国外知名品牌。 (7)产水水量1200m3/d,每天按20小时运行,每小时产水60立方米。 原水进水指标如下(仅供参考,具体指标取样化验,本合同设备应能适应甲方稀土母液水质的波动): 项目 | 数值 | 备注 | pH | 4-5.8 | | COD(mg/L) | 1-10 | | 氨氮(mg/L) | 150~1200 | | 电导(us/cm) | 8800~10000 | | TDS(mg/L) | <5000 | | 氯离子(mg/L) | ≤250 | | 硬度(mg/L) | <1000 | | 钙离子(mg/L) | 100~400 | | 镁离子(mg/L) | 500-5000 | | 铁(mg/L) | 未检出 | | 硅(mg/L) | 40 | | 硫酸根(mg/L) | <12000 | | 浊度(NTU) | <5 | | 产水水质满足以下要求: 序号 | 指标 | 单位 | 数值 | 1 | 氨氮 | mg/L | ≤10 | 2 | 硫酸根 | mg/L | ≤200 | 4、主要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一级反渗透进水泵 | 台 | 1 | 过流件316材质,东方泵业、南方泵业、凯泉泵业等国内一线品牌 | 2 | 一级反渗透高压泵 | 台 | 1 | 过流件316材质,东方泵业、南方泵业、凯泉泵业等国内一线品牌 | 3 | 段间增压泵 | 台 | 1 | 过流件316材质,东方泵业、南方泵业、凯泉泵业等国内一线品牌 | 4 | 电子阻垢仪 | 套 | 1 | | 5 | 加药系统 | 套 | 1 | 变频控制 | 6 | 自控系统 | 套 | 1 | 变频器为ABB、西门子品牌,西门子PLC | 7 | RO膜 | 套 | 1 | 膜片为进口知名品牌 | 8 | 高压管 | 套 | 1 | 不锈钢管为316材质 | 9 | 保安过滤器 | 台 | 2 | 316材质 | 成套设备包含且不限于以上设备材料及数量(投标方根据各自设计确定),合同签订后提供该批次膜片的进口报关单、原产地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货物的设备制造商。 2、业绩要求:近3年(自2020年3月1日-2023年3月1日)至少有2个RO膜过滤成套设备且单个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销售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现场备查)。 3、本项目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评标方法 在满足相关资质、业绩、技术、工程要求等前提下,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价低者得”的规则确定承包商。 四、 价款结算和支付 1、发包方每次付款前凭中标方提供的等额(预付款无需开具发票,验收合格后提供全额发票)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税率13%: 2、预付款:合同金额的30%。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方向发包方按照合同总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发包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3、到货款:合同金额的30%。设备到货后,中标方提交付款申请函,到货验收完成后,在发包方出具到货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货款。 4、验收款:合同金额的30%。调试工作完成后,中标方提交付款申请,发包方组织进行验收,在发包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验收款,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质保款:合同金额的10%。质保期24个月,自发包方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算;质保期届满后,中标方向发包方提交质保款支付申请,发包方方收到申请并确认中标方方已履行质保义务后无息支付质保款。 6、 付款方式:发包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中标方货款,发包方向中标方交付转账则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 五、投标文件组成(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1、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公司相关业绩等。 2、投标报价,含设备组成报价清单,设备须注明采购需求书技术要求的品牌、规格等。 3、二工区一体化稀土母液处理设备技术方案及设计。 六、投标保证金 投标时(在报名开始至截止时间前)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30000元,投标保证金待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不与招标企业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转账时请写明“中稀湖南稀土母液处理项目投标保证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 账号:4300 1580 0710 5988 8888 名称: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七、其他 1、技术需求书联系采购人获取。 2、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4月13日。 3、询价及递交报价文件地点: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金牛大道中稀湖南企业管理部。 4、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响应单位须提前交相关的业绩等资料(电子或纸质版,原件在竞谈现场备查);报价价格清单须密封现场投标,一式五份;如确实无法达到现场投标时,则须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邮寄至现场由相关人员在监督下代为签收保管。 5、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携带委托书)参与投标,现场投标竞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6、所有报名响应单位须均响应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告及合同条款约定,同时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对公告等相关内容有任何异议,请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公司会酌情答疑澄清;逾期提出均视为无效。 7、联系人:龙先生、雷先生。 8、联系电话:18169469210/15869961330 八、合同 合同编号: 二工区一体化稀土母液处理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中稀(湖南) 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订地点:江华县河路口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一、 甲方向乙方订购下列设备: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1、以上价格均含13%的增值税、运费、安装调试费用,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 元 2、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周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具备验收条件)。 2、交货地点为甲方江华稀土矿山二工区指定地点,乙方负责运费、卸货费。 3、货到交货地点后,甲方按国家标准对设备的型号、数量进行到货验收。甲方若对设备的规格、型号、外观质量等有异议,应在收货后15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上述事项。 4、乙方需随设备发运交甲方如下资料:设备说明书、设备总图、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三. 设备的安装、调试: 1、设备的安装、调试由乙方负责。 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设备技术性能的验收,验收工作由双方协同进行,验收结果需形成双方盖章的书面文件。 3、设备安装完成后的调试与运行期间,乙方负责免费培训甲方操作与维护人员设备的操作与使用维护方法,直至甲方人员能够独立操作设备。 4、如设备技术性能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对所供产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更换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退货。 四. 质量保证: 1、 在甲方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前提下,乙方承诺对合同中的设备实行质量保证,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2、质量保证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维修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乙方负责免费更换。但因自然损耗、人为损坏以及不正确使用、维护而导致的产品故障不在免费之列,由此造成的产品整机或配件更换和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质量保证期之外产品出现故障时乙方仍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费根据故障情况以及需要更换的元器件的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五. 付款方式: 1、甲方每次付款前凭乙方提供的等额(预付款无需开具发票,验收合格后提供全额发票)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税率13%: 2、预付款:合同金额的30%。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按照合同总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3、到货款:合同金额的30%。设备到货验收完成后,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函,甲方出具到货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货款。 4、验收款:合同金额的30%。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函,甲方组织进行验收,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验收款,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质保款:合同金额的10%。质保期24个月,自甲方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算;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质保款支付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并确认乙方方已履行质保义务后无息支付质保款。 6、 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货款,甲方向乙方交付转账则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 六. 违约责任: 1、乙方延期交货的,每日按延期交货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超过最高违约金还未交货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 2、甲方延期付款的,每日按延期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3、质量保修期内,乙方逾期维修的,每延期一天,应按本合同总价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乙方逾期维修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乙方逾期维修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 4、乙方提供的货物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如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则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投标文件、往来函件、技术协议、报价文件、服务承诺等不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发生冲突则以本合同签订的条款为准。 2、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须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未经乙方特别授权,乙方人员无权在本合同以外就变更价格、付款条件或增加其他义务另行与甲方签协议或作出承诺,否则无效。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变更型号、参数、材质、配置等须重新确定交货期并须补偿乙方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单位名称(章):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金牛大道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电话: 0746-2563992 传真:0746-233300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 账号:43001580071059888888 税号:91431129559527663Q 邮政编码:425500 |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