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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稀土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检查的通知
来源:工信部联原[2011]52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30 8:49:00      阅读:3111 次

    有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广东分署,呼和浩特、满洲里、南京、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长沙、南宁、成都、昆明海关:

  为深入推进稀土专项整治行动,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研究,决定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稀土省(区)稀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联原[2011]352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1]105号)、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11]362号、环发[2011]48号)、海关总署(署监发[2011]287号)部署的稀土矿山开采、生产、环保、出口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要求,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稀土文件和部门专项整治文件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稀土矿山、冶炼分离企业落实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要求情况,主要包括:本省(区)清理稀土探矿权、采矿权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勘查开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行为;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落实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情况,无计划、超计划企业是否全部停产;是否存在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行为;稀土矿山、冶炼分离企业是否按照环保标准和有关要求,开展了环保核查及企业符合环保要求情况,是否存在漏查和不达标企业仍在生产的情况。稀土出口企业有无走私、违规行为。

  (三)各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二、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请有关省(区)政府办公厅或工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汇报落实国务院稀土文件要求及稀土矿山开采、生产、环保、出口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并准备相关文字材料(一式十份)。

  (二)现场检查和抽查。检查部分稀土矿山、冶炼分离企业执行国家稀土矿山开采、生产、环保、出口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已被叫停的企业是否停止生产,正在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买卖非法矿产品等行为,被查企业应按检查表(见附件1)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检查了解地方海关打击稀土走私情况。每省(区)检查或随机抽查3-5家企业,视情况召开相关企业参加的座谈会。

  (三)交换意见。检查结束后,与省(区)相关部门交换检查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二、检查组组成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参加,邀请中央办公厅督查室、科技部、法制办、新闻办、证监会等部门参加。检查内蒙古、江西、江苏、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10个省(区)。

  第一组:国土资源部为组长单位,检查江西和山东。

  第二组:环境保护部为组长单位,检查四川和湖南。

  第三组:海关总署为组长单位,检查广东和福建。

  第四组:工业和信息化部为组长单位,检查内蒙古和江苏。

  第五组:工业和信息化部为组长单位,检查广西和云南。

  四、时间安排

  2011年11月11日至25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由省(区)政府办公厅或工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制定本地区检查方案,填写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检查结束后,召开检查组专题会议,总结联合检查工作情况,向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通报。

  (三)在检查期间,接待工作要一切从简。

  请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联系人:国家稀土办公室 施耀强、刘玉柱

  联系电话:010-68205584 68205580(含传真)

   2. 稀土矿山、冶炼分离企业落实专项整顿要求情况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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